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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15号),现将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公布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6号)的规定,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元。
二、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营口市社会保障中心
年7月9日
来源: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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