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营口市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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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8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制定《条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何要制定《条例》?答: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之间物业管理职责不清;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沟通协调不畅,不能形成物业管理有效合力;弃管小区增多,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的难度较大,物业服务水平较低;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矛盾突出;业主不文明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等等。这些问题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了群众的生活质量,也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一直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在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对物业企业监管、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市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无法创设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难以解决复杂多变的物业管理问题,社会各界一直期待我市出台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问:群众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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