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营口市财政局
营医保发〔〕4号
关于做好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统一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医保明电〔〕3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医保明电〔〕4号)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辽财社〔〕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指示精神。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及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在1月31日前将组建的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两个确保
(一)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1.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和疑似并接受隔离治疗的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
2.临时性扩大医保支付范围。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性按甲类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临时性取消支付限制(临时性扩大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见附件1、2)。当《诊疗方案》调整时,可结合定点救治机构临床需求,及时将最新版《诊疗方案》内的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先使用后申报,由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确认后,逐级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3.优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无论是确诊还是疑似患者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均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支付比例及起付线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不执行异地就医医保支付比例调减和起付线调增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分中心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积极为异地接受隔离治疗的确诊及疑似患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引导患者在首诊地诊疗,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疫情结束后按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清算。暂时无法确认异地就医确诊及疑似患者医保待遇状态的,要在确保患者先行救治后,及时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向患者参保地确认其医保待遇状态,并做好患者管理服务。因临时性调整医保结算政策导致的与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信息系统结算差额部分,要通过手工结算方式补齐。
(二)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1.提高预付周转金额度。对收治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可临时提高预付周转金额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并要及时掌握专项预付周转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预付周转金额度可覆盖相关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额度。
2.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按项目支付,医保基金支出额度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指标。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结算,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全力保障相关药品供应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诊疗方案》覆盖药品的集中采购绿色通道,对未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挂网的救治急需药品,医院因救治危重症患者急需的,可先行网下采购,在7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医疗保障局补办备案采购手续。要密切监测相关治疗药品价格和供应保障情况,做好稳价保供工作,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鼓励医疗机构临时适当下调部分价格昂贵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加强经办管理,及时上报信息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医保中心函〔〕1号)及本通知要求,安排好值班值守,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对接,优化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事项马上办、简化办、特事特办,加快推广电话、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