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裴某强奸一案,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处裴某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改判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年,被告人裴某(33岁)通过QQ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小红(化名、未满14周岁)相识,并在聊天过程中得知被害人系初中学生,后裴某两次带被害人到日租房、公寓酒店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威胁被害人与其见面。案发后,裴某拒不承认强奸犯罪事实,口供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但被害人小红的多份陈述稳定、详细,符合其年龄的认知和表达,且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年,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裴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裴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判决裴某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针对一审法院两次作出相同判决的结果,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后,积极与二审法院法官沟通对案件证据的认识分歧,调取新的证据,准备详细、周密的出庭计划,并在庭审过程中有力的指控被告人裴某的强奸犯罪事实。经过先后两次抗诉,历时三年之久,最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改判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直接证据难以搜集、口供证据“一对一”、被害人与被告人年龄差距较大、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弱势等原因,其证据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难点,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因被害人年纪尚小而忽视其陈述的重要性,一味的采信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而应该整体把握全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综合分析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情况,从而准确的定罪量刑。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保障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文字丨陈辰
编辑、制作丨何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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