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营口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公告
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辽公通〔〕5号)文件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市公安机关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公安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其他非法定审批用章一律废止。
特此公告
(营口市公安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编辑:祝天仁
责校:李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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