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辽宁省城镇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工作的通知》(辽人社[]3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现制定我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流程。
一、条件范围
凡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后,异地住院就医可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退休人员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人员;
2、退休人员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产权住房证明;
3、退休人员随配偶或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需有配偶或子女在异地的户籍或产权证明;
4、退休人员无子女由其亲属赡养,该亲属在异地居住,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
5、退休人员配偶或子女是驻异地现役军人;
6、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7、在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有营业执照;
8、有本地开具转诊到异地就医人员。
二、登记备案
1、已经办理完异地安置手续的持原异地安置登记表和社会保障卡(二代卡,下同)重新登记备案跨省直接结算手续,办理后第二天生效。
2、以前未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和居住地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跨省直接结算手续,办理后次月一日生效。
三、就医管理
1、异地就医人员在当地就医纳入当地统一管理,执行就医地入出院标准,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异地就医人员在已联网的异地医疗机构就医院提交跨省异地联网就医登记备案表和社会保障卡。
3、办理异地安置后,申请人不再享受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异地转诊人员需医院就医,一次转诊原则上对应一次就医结算。
5、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因当地没有诊治条件需转出就医地的,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四、医疗费用结算
1、跨省异地直接结算,在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均按照参保地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2、异地就医人员在已开医院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疗费;在未开医院由患者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异地安置登记表复印件、病历、发票、住院汇总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本办法自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缴费就到邮储银行水、电、煤气、数字电视、通讯费,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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