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地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推进印花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联系)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年6月26日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高印花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确保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是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为印花税的代征人。

  第五条我市印花税采取查实征收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纳税人应采取“三自”纳税和按期汇总缴纳两种纳税方式。

  第七条“三自”纳税方式是指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即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

  纳税人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签订的非主营业务以外不经常发生的合同、书据等应税凭证一般适用于“三自”纳税方式,由纳税人在账簿的启用、证照的领受以及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时贴花。

  第八条汇总缴纳方式是指纳税人将需频繁贴花的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自行汇总,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签订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应税凭证一般适用于汇总缴纳方式。

  第九条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规定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印花税纳税情况的检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点行业或应税凭证类型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局通过税收风险监控管理平台定期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收入、采购金额和印花税税额缴纳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筛查推送印花税征管风险预警信息,跟踪监控印花税征管情况。

  第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积极开展印花税委托代征工作。

  第十五条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详细提供领售的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十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人代征印花税款的管理,定期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纳税人印花税违章行为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号)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税务人员对于印花税税收风险应对处置错误的,按照《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印花税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按现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营地税发[]32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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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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