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

营口市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52号)以及省中小企业局《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辽中小企发[]14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中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营口市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公告的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中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示范基地应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基地开展推荐、申报、公告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二)入驻中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五)服务具有特色,业绩突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六条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5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3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3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市(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创业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营口市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基地,公告为“营口市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名单及时在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公布。在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营口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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