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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负责人:彭X 性别:男 年龄:35 工作单位: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邮编: XXXX经查,你(单位)于年5月13日,在营口市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实施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运营共享自行车的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依照《营口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拒不改正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立即停止占用城市道路运营共享单车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账户:00XXXXXX (该账户号码信息六十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营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9月8日
来源: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