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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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政府补助标准。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付到位。

二、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提高到每人每年55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关于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每年元的要求,其中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元提高到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元提高到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由元提高到元;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实际参保缴费人员信息对比工作,避免重复参保和重复补助。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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