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开展年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Ⅰ类病种鉴定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年度市本级门诊规定Ⅰ类病种(原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规范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范围:在营口市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病种符合门诊规定Ⅰ类病种范围的参保患者。

2、申报材料:符合申报范围的参保患者,需提交本人年12月31日以前有确诊意义的住院病历(住医院红色病案专用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一寸彩色近照。

外市的住院病历必须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

3、申报受理时间:年9月12日—9月16日(主要受理站前区户籍的营口市本级参保患者),年9月17日—9月21日(主要受理西市区户籍及其他地域户籍的营口市本级参保患者)。请符合条件预参加申报的参保患者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开申报高峰期。

4、申报地点:营口市西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分院,在辽河大街西36号,营口老街东口)。

5、申报流程:由本人或家属填写《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申请表》(只能申报一种病种),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起提交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35号)文件,患者需缴纳专家会诊费50元。

二、体检工作流程

1、参保人员所提交的病历为医院病历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体检。

2、办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的参保人员,所提交的住院病历医院和外阜传医院住院病历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体检。

3、办理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体检。

4、所提交的符合要医院住院病历患者,必医院进行检查。

5、检查项目由相关医疗专家组依照申报人的实际病情确定。医院检查,按照专家开具的检查项目交费体检,检查费用实行优惠,医院检查价格优惠的80%收取。

6、体检时间大体安排在10月10日-10月31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鉴定工作流程

1、不参加体检的参保人员,需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经办部门将患者提交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全部封存,日后交异地医疗专家组按照病历描述进行鉴定。

2、参加体检的参保人员,经办部门将患者提交的住院病历和体检结果等材料全部封存,日后交异地医疗专家组进行鉴定。

3、年12月15日后,可在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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