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
事项1: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须知
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2、符合公安部《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的居民。
3、符合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居民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实施方案》的居民。
4、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内地居民异地申请换(补)发出入境证件》条件的居民。
5、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内地居民异地办理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证》条件的居民。
首次申领普通护照
申报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6、外省居民在我市申请护照还需提供:《辽宁省居住证》或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普通护照换发
1.换发条件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2.所需材料
申请人除应提交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普通护照补发
1.补发条件
申请人所持有的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护照。
2.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护照。
其他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办理时限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在6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含邮寄和送达时间);赴港澳地区或者台湾地区签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
收费标准
护照首次申请工本费元/证,护照换、补发元/本(发改价格[]号)加注20元/次。([]价费字号)
事项2: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知
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2、符合公安部《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的居民。
3、符合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居民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实施方案》的居民。
4、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内地居民异地申请换(补)发出入境证件》条件的居民。
5、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内地居民异地办理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证》条件的居民。
申报材料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6、外省居民在我市申请护照还需提供:《辽宁省居住证》或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2、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6个工作日办结(不含邮寄和送达时间);省外异地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和再次签注20日办结。赴港澳地区签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助机再次签注(旅游类)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一次签注:15元/件;二次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一年)多次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多次有效签注: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多次有效签注: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多次有效签注:元/件。(发改价格[]号)
其他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人员,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事项3: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
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2、符合公安部《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意见》的居民。
3、符合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居民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实施方案》的居民。
4、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内地居民异地申请换(补)发出入境证件》条件的居民。
5、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内地居民异地办理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证》条件的居民。
申报材料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6、外省居民在我市申请护照还需提供:《辽宁省居住证》或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申请赴台湾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2、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3、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4、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5、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6、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7、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8、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除提交上述相应的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上述相应的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6个工作日办结(不含邮寄和送达时间);省外异地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和再次签注20日办结。赴台湾地区签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助机再次签注(旅游类)立等可取。
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工本费80元/证,一次签注15元,1年多次签注元。(发改价格[]号)
4、可否代办?
首次申请不可代办,港澳台再次签注可以代办。省外异地港澳台首次在营口签注的必须本人到现场申请,异地签注暂时不能用自助签注机。
5、去哪儿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部门
窗口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营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号
周一至周六8:30-17:00周日9:00-11:00
14:00-16:00
-3610
盖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盖州市徐尚线东50米盖州市公安局业务技术办公大楼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00-17:00
周六、周日9:00-12:00
13:00-15:00
-
大石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大石桥市哈大路中段25号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周六、周日9:00-11:00
14:00-16:00
-
鲅鱼圈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鲅鱼圈区日月大道12号
周一至周五8:30-17:00周六、周日8:30-11:30
13:30-17:00
-
结婚
婚姻
事项1: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事项2:内地居民结婚怎么办理?到哪里登记?
内地居民应到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
审查当事人年龄、户口本、身份证
(二)受理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并签字声明;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
(三)审查
1.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事项3:内地居民遗失、损毁婚姻证件怎么办?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一)初审
1.审查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
(二)受理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
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审查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3.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四)发证
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事项4:内地居民怎样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
审查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二)受理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审查
1.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填写离婚询问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当事人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四)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事项5: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符合什么条件?
(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事项6:内地居民能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事项7: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交哪些材料?
(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号)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只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证明,并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应提交: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需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等材料;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事项8: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在哪里办理?需带什么材料?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内地居民需提供: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港、澳、台居民需提供: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者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澳门或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出国人员)需提供: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需提供: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事项9:怎样办理关于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证的补领?
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与内地居民是一样的程序与要求。
事项10: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怎样处理?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初审
审查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有效护照、结婚证。
(二)受理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审查
1.查看并核对证件和材料,审查婚姻状况证明。
2.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填写离婚询问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当事人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字并按手印。
(四)登记
1.录入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2.当事人核实《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信息,签字并按手印。
3.注销结婚证,制作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栏签字。
4.分别颁发离婚证。
事项11:什么人有权查询婚姻档案的有关信息?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退休阶段
养老
事项1: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一、要了解哪些事儿
1.参保职工信息由在职状态转为退休状态:
2.核定为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
经相关部门确认变更信息等相关材料提供后,社保部门进行核实修改。
3、到哪里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市本级及各县区办理待遇支付业务的地址
营口市社保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基金拔付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
社保局站前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站前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丙号
社保局西市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市分局
营口市西市区清华路北29-1西市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社保局盖州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盖州分局
盖州市北关街劳动里74号
社保局老边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老边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67号
社保局大石桥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石桥分局
辽宁省大石桥市哈大南路营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石桥分局
社保局鲅鱼圈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鲅鱼圈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
三、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新增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增退休人员银行卡复印件
(三)相关部门确认变更信息等证明材料
四、需要办理多少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的,当场办结。
事项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一、要了解哪些事儿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是指参保职工在职死亡,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和丧葬抚恤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付基本条件有哪些:
在职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农村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返还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3.到哪里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营口市社保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帐户一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
2
帐户二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
社保局站前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站前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丙号
社保局西市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市分局
营口市西市区清华路北29-1西市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6666
社保局盖州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盖州分局
盖州市北关街劳动里74号
社保局老边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老边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67号
社保局大石桥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石桥分局
辽宁省大石桥市哈大南路营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石桥分局
社保局鲅鱼圈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鲅鱼圈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
二、熟悉办理流程
三、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参保人员因非公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审批表》(2楼11号窗口取表)、火化收据原件、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核定表)、户口注销证明原件2份、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继承人是配偶:结婚证复印件、继承人是父母及子女: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关系证明。离婚:离婚证复印件。未婚:未婚证明。
四、需要办理多少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的,每月1至15日办理,当月底支付待遇,15日以后办理,次月底支付待遇。
事项3: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一、要了解哪些事儿
1.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是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享受的养老待遇
2.到哪里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业务:
3.
市本级及各县区办理待遇支付业务的地址
营口市社保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基金拔付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
社保局站前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站前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丙号
社保局西市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市分局
营口市西市区清华路北29-1西市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社保局盖州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盖州分局
盖州市北关街劳动里74号
社保局老边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老边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67号
社保局大石桥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1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石桥分局
辽宁省大石桥市哈大南路营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石桥分局
社保局鲅鱼圈分局
序号
经办机构
地址
电话
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鲅鱼圈分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
二、熟悉办理流程
三、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死亡退休人员家属提供辽宁省殡葬服务专用票据原件(回族提供准埋证原件)
(二)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家属提供资料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通知单
(三)相关部门确认变更信息等证明材料
四、需要办理多少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规范的,当场办结。
事项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要了解哪些事儿
(一)认证对象:
是指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认证时间:
离退休人员认证时间:每年一次。
(三)公开服务预约咨询电话及 (一)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营口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二)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营口市户籍一、二级残疾人。2、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3、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熟悉办理流程
1、申请、审核、审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营口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营口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证》(申请生活补贴的提供)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初审和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营口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营口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定。县(市、区)残联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补贴发放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二)县(市、区)残联部门每月底向民政部门上报审核合格人数,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于次月发放补贴。
(三)新申请并经审定享受补贴待遇的残疾人员补贴金自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审定合格后的次月发放到位;
(四)已经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不再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待遇;
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补贴要求的残疾标准;
3.出现政策衔接规定中享受其他待遇不再享受两项补贴待遇的;
4.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出现其他应停发补贴情况的。
(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营口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营口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2、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证》(申请生活补贴的提供)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需要办理多少时间
新申请并经审定享受补贴待遇的残疾人员补贴金自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审定合格后的次月发放到位;
已经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出现不再享受补贴政策情况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五)常见问题解答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是否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可以。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怎样领取补贴?
答: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孤儿怎样领取补贴?
答: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不可以。
5、残疾人两项补贴是否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答:不计入。
事项19: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
一、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为伤残的按照每人每年元标准、死亡的按照每人每年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曾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曾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扶助对象请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三、去哪儿办理?
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去办理。
事项20: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申请医疗救助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1、2级)、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医疗负担重的省部级患病劳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7—10级残疾军人等人员。
2.申请医疗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所需材料:1.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收据(新农合结算单或医保审批表)原件3.住院病志首页复印件4.诊断书原件5.用药清单原件6.转院通知单原件.
3.到哪里去申请医疗救助?